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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vasia
  • 来源:
  • 日期: 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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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再次释放利好: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近日,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公告同时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据了解,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相对困难,大多没有配备办理通关、退税、融资、收汇、物流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办理出口业务往往通关效率低、资金回笼较慢,于是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运作。中小企业与外商达成出口意向后,自行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或介绍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具委托出口函,再与其签订货物内销合同,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收汇、申请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润主要来自收取代理费及赚取出口各环节费用折扣。这种运作模式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又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经营模式不够规范,使其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其给予政策支持,加以规范引导,是税务总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这项新政不仅有助于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还能充分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方面的服务优势,解决中小企业直接出口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扩大出口保增长、扩大就业保民生,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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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为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上述出口货物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的规定。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并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六、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本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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